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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309號MAI VAN HAN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MAI VAN HAN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撤緩字第309號MAI VAN HAN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MAI VAN HA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裁定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MAI VAN HAN男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