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64號林宗光之判決、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智111年度家救字第6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宗光之判決、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救字第64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宗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判決:
准予訴訟救助。
裁定: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書記官 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2-12
- 更新日期:112-02-1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