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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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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445號邱創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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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晨109桃簡字第4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邱啓彬、被告邱旺泉、被告邱旺枝、被告邱秋桂、被告邱水龍、被告邱添財、被告邱顯智、被告邱顯彥、被告邱垂元、被告邱連德(兼邱黃快之繼承人)、被告邱連宏(兼邱黃快之繼承人)、被告邱倉義、被告邱倉喜、被告邱創屘、被告邱瑞發、被告邱瑞達、被告邱顯祿、被告邱顯謀、被告邱文謙、被告邱文瑞、被告邱永成、被告邱游秀娥、被告邱玉碧、被告邱玉琴、被告邱漢彬、被告邱玉滿、被告邱玉呅、被告邱文瑞、被告邱進福、被告林淑絹、被告邱淑慎、被告邱淑娟、被告邱淑梅、被告邱文洲、被告邱文科、被告邱陳金英、被告邱顯育、被告邱美綸、被告邱美娥、被告邱顯道、被告邱巧平、被告徐宏煒、被告陳寶珠、被告黎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伯寧、被告郭叡、被告郭菁、被告黃色陽、被告邱秋月、被告邱秋芳、被告邱秋淑、被告邱瑜涵、被告邱澤昕、被告邱文潛、被告邱美華、被告邱美英、被告邱美麗、被告邱麗卿、被告陳少華、被告温秀雲、被告邱吳秀娥(即邱倉忠之繼承人)、被告邱海永(即邱倉忠之繼承人)、被告邱正波(即邱倉忠之繼承人)、被告邱寶玉(即邱倉忠之繼承人)、被告邱淑媚(即邱黃快之繼承人)、被告吳孟涵(即邱黃快之繼承人)、被告吳宜茜(即邱黃快之繼承人)、被告吳建銘(即邱黃快之繼承人)、被告吳宜昀(即邱黃快之繼承人)、被告邱連春(即邱黃快之繼承人)、被告秋秀珍(即邱黃快之繼承人)抵押權人李威信、抵押權人鑫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人林淑絹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桃簡字第445號原告王美霞與被告邱啓彬等七十四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帆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445號
原   告 王美霞  住桃園市八德區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林世昌律師
被   告 邱啓彬  住臺北市大安區

訴訟代理人 邱文潛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賈鈞棠律師
被   告 邱旺泉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旺枝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秋桂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水龍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添財  住新北市汐止區
邱顯智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顯彥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垂元  住花蓮縣壽豐鄉
邱連德(兼邱黃快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號
邱連宏(兼邱黃快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倉義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倉喜  住桃園市大溪區
邱創屘  住桃園市桃園區
居桃園市大溪區
邱瑞發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瑞達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顯祿  住桃園市大溪區
邱顯謀  住桃園市八德區
邱文謙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文瑞  住桃園市八德區
邱永成  住桃園市八德區
邱游秀娥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玉碧  住桃園市蘆竹區
邱玉琴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漢彬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玉滿  住桃園市八德區
邱玉呅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文瑞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進福  住桃園市桃園區
林淑絹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淑慎  住桃園市八德區
邱淑娟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淑梅  住臺北市大安區
邱文洲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文科  住同上
邱陳金英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顯育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美綸  住金門縣金沙鎮
邱美娥  住桃園市龜山區
邱顯道  住桃園市八德區
邱巧平  住臺北市中山區
徐宏煒  住桃園市桃園區
陳寶珠  住桃園市桃園區
黎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邱文潛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建達  住同上
賴以祥律師
賈鈞棠律師
被   告 郭叡   住新竹市
郭菁   住同上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伯寧  住同上
被   告 黃色陽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秋月  住同上
邱秋芳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秋淑  住桃園市桃園區
居桃園市桃園區
邱瑜涵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澤昕  住同上
邱美華  住桃園市八德區
邱美英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美麗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麗卿  住桃園市八德區
陳少華  住桃園市八德區
温秀雲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海永(即邱倉忠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正波(即邱倉忠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邱吳秀娥(即邱倉忠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邱寶玉(即邱倉忠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八德區
邱淑媚(即邱黃快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
吳孟涵(即邱黃快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
吳宜茜(即邱黃快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
吳建銘(即邱黃快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吳宜昀(即邱黃快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中壢區
邱連春(即邱黃快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秀珍(即邱黃快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
受告知訴訟人李威信  住桃園市八德區
鑫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林淑絹  住桃園市桃園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連德、邱連宏、邱淑媚、吳孟涵、吳宜茜、吳建銘、吳宜昀、邱連春、秋秀珍應就被繼承人邱黃快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88分之1(登記次序26),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所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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