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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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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329號30林元玉、林元玉法定代理人阮金玄、40鍾博史、41鍾延直、43鍾玉慎、54李淑珍、56絲文枝、57絲惠如、58彭碧蘭、59鍾濯羽、78絲子修、79絲泳慈、81饒秀琴、203鍾肇經、204鍾肇啓、206藍清琳、217葉鄭圓娘、218鄭圓香及44鍾玉梅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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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齊110壢簡字第1329號
主旨:國外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30林元玉、林元玉法定代理人阮金玄、40鍾博史、41鍾延直、43鍾玉慎、54李淑珍、56絲文枝、57絲惠如、58彭碧蘭、59鍾濯羽、78絲子修、79絲泳慈、81饒秀琴、203鍾肇經、204鍾肇啓、206藍清琳、217葉鄭圓娘、218鄭圓香及44鍾玉梅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壢簡字第1329號原告王文興與被告鍾會南(歿)等二百四十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329號
原   告 王文興  住新北市三峽區
居桃園市龍潭區          送達代收人 陳錫鏗
住同上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兼受告知人  顏鳳湄    住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二編號2至90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鍾會南所有坐落桃園市龍潭區健行段4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0/2880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二編號91至98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鍾錦倉所有坐落桃園市龍潭區健行段4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40/2880辦理繼承登記。
三、附表二編號100至113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鍾肇尹所有坐落桃園市龍潭區健行段4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2/2880辦理繼承登記。
四、附表二編號152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鍾寶玉所有坐落桃園市龍潭區健行段498地號土地,與附表二編號146至151、153至197所示之被告公同共有176/2880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五、兩造共有之桃園市龍潭區健行段498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各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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