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634號杜恒等人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害人杜恒、被害人公維英、被害人張亞娜、被害人蘭湘、被害人傅國平、被害人鄭敏、被害人黃小衛、被害人陳培祥、被害人許炎、被害人王佳駒、被害人黃佳順、被害人曾小霞、被害人易燕、被害人汪小麗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634號李維倫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害人杜恒、被害人公維英、被害人張亞娜、被害人蘭湘、被害人傅國平、被害人鄭敏、被害人黃小衛、被害人陳培祥、被害人許炎、被害人王佳駒、被害人黃佳順、被害人曾小霞、被害人易燕、被害人汪小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前判決附於後。
本文二、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維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63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維倫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並免其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之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頴君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