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6號LE TRUNG HIEU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LE TRUNG HIEU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6號LE TRUNG HIEU肇事遺棄罪案件,應受送達人LE TRUNG HIEU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前判決附於後。
本文二、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TRUNG HIEU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050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2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LE TRUNG HIEU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頴君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