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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61號林藝敏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堂111年度婚字第3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藝敏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6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藝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堂股書記官
股 別:堂股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