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秩字第30號DE GUZMAN ROGIN(中文名:洛奇)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秩格112桃秩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DE GUZMAN ROGIN(中文名:洛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秩字第3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DE GUZMAN ROGIN(中文名:洛奇)
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2月3日航警刑字第11200039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DE GUZMAN ROGIN(洛奇)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二、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沒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股 別:格股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