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40號許詩洋、許文惠、許史安、許禮智之開庭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仁108年度簡上字第2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許詩洋、許文惠、許史安、許禮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簡上字第240號台灣石門農田水利會等與許弘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毓茹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