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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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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小字第1979號泰瓦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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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友111壢小字第19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泰瓦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小字第1979號原告劉守進與被告泰瓦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鄭涵勻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979號
原   告 劉守進
被   告 泰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函 稿 代 碼:E012-1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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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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