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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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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730號呂理財等之開庭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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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靖111壢簡字第7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理財、被告徐呂定媛、被告呂春媛、被告呂金美、被告謝鄭文全、被告鄭文芳、被告鄭文定、被告鄭文露、被告鄭石祖、被告呂文宏、被告呂文景、被告呂瑞鈞、被告陳建維、被告鄭石仁、被告鄭石里、被告鄭石村、被告鄭石州、被告李鄭甘妹、被告李鄭秋雲、被告鄭冬梅、被告鄭文華、被告鄭文彩、被告鄭莉溱、被告詹阿進、被告詹德宏、被告詹德嬌、被告詹美珍、被告詹美秀、被告鄭道生、被告鄭石恭、被告鄭石敬、被告甘鄭文媛、被告鄭文貞、被告吳鄭文秀、被告陳進益、被告陳夆銘、被告陳懷泰、被告呂麗華、被告呂麗紅、被告呂錫樫、被告呂麗蔘、被告呂輝龍、被告呂麗美、被告呂國瑞、被告呂國群、被告呂國慶等人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111.5.26日)、民事陳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民事追加被告狀、民事追加被告二及聲請調查證據狀、民事陳報狀(111.10.7日)、民事陳報狀(111.11.2日)、民事追加被告三暨調查證據狀、民事追加被告四暨訴之聲明狀、民事撤回暨變更訴之聲明狀、民事撤回暨變更訴之聲明二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簡字第730號原告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鄭灶生等五十六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郭玉芬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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