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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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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4702號李淑儀(即李漢宗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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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梅111年度司執助字第47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淑儀(即李漢宗之繼承人)之本院112年2月9日桃院增梅111年度司執助字第4702號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4702號債權人蘇筱喻與債務人李穎君(即李漢宗之繼承人)等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梅股書記官邱佑儒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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