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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84號張重崇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堯109年度訴字第27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重崇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2784號謝語心與張重遠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重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張詠昕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84號
原 告 謝語心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被 告 張重遠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吳宜恬律師
被 告 張重邦
張重崇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重仁
張重正
張重成
張重文
盧英一
盧林麗香
盧宏洋
盧美智
盧宏輝
盧邦彥
盧英夫
盧英修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潘盧美惠
盧勝世
長谷光世(原姓名盧光世)
盧富世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詹艾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編號2至8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張黃來富所遺坐落桃園市新屋區OOOOOO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編號9至17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盧秋鵬所遺坐落桃園市新屋區OOOOOO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三、附表編號18至20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盧秋河所遺坐落桃園市新屋區OOOOO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新屋區OOO地號土地(面積215.91平方公尺)應分割為全部土地分歸原告單獨所有,並由原告依附表「應受謝語心補償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補償各共有人。
五、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新屋區OOOO地號土地(面積204.94平方公尺)應分割為全部土地分歸被告張重遠單獨所有,並由被告張重遠依附表「應受張重遠補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補償各共有人。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
編號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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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土地價值(面積215.91平方公尺×5,002元×應有部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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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謝語心補償之金額(新臺幣)
|
地號土地價值(面積204.94平方公尺×4,856元×應有部分比例)
|
應受張重遠補償之金額(新臺幣)
|
1
|
謝語心
|
1/2
|
539,992元
|
-
|
497,594元
|
497,594元
|
2
|
張重遠
|
1/35
|
30,857元
|
30,857元
|
28,434元
|
-
|
3
|
張重邦
|
1/35
|
30,857元
|
30,857元
|
28,434元
|
28,434元
|
4
|
張重崇
|
1/35
|
30,857元
|
30,857元
|
28,434元
|
28,434元
|
5
|
張重仁
|
1/35
|
30,857元
|
30,857元
|
28,434元
|
28,434元
|
6
|
張重正
|
1/35
|
30,857元
|
30,857元
|
28,434元
|
28,434元
|
7
|
張重成
|
1/35
|
30,857元
|
30,857元
|
28,434元
|
28,434元
|
8
|
張重文
|
1/35
|
30,857元
|
30,857元
|
28,434元
|
28,434元
|
9
|
盧英一
|
1/30
|
35,999元
|
35,999元
|
33,173元
|
33,173元
|
10
|
盧林麗香
|
1/120
|
9,000元
|
9,000元
|
8,293元
|
8,293元
|
11
|
盧宏洋
|
1/120
|
9,000元
|
9,000元
|
8,293元
|
8,293元
|
12
|
盧美智
|
1/120
|
9,000元
|
9,000元
|
8,293元
|
8,293元
|
13
|
盧宏輝
|
1/120
|
9,000元
|
9,000元
|
8,293元
|
8,293元
|
14
|
盧邦彥
|
1/30
|
35,999元
|
35,999元
|
33,173元
|
33,173元
|
15
|
盧英夫
|
1/30
|
35,999元
|
35,999元
|
33,173元
|
33,173元
|
16
|
盧英修
|
1/30
|
35,999元
|
35,999元
|
33,173元
|
33,173元
|
17
|
潘盧美惠
|
1/30
|
35,999元
|
35,999元
|
33,173元
|
33,173元
|
18
|
盧勝世
|
1/30
|
35,999元
|
35,999元
|
33,173元
|
33,173元
|
19
|
長谷光世
|
1/30
|
35,999元
|
35,999元
|
33,173元
|
33,173元
|
20
|
盧富世
|
1/30
|
35,999元
|
35,999元
|
33,173元
|
33,173元
|
股 別:堯股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