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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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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84號張重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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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堯109年度訴字第27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重崇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2784號謝語心與張重遠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重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張詠昕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84號
原   告 謝語心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被   告 張重遠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吳宜恬律師
被   告 張重邦  
      張重崇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重仁  
      張重正  
      張重成  
      張重文  
      盧英一  
      盧林麗香 
      盧宏洋  
      盧美智  
      盧宏輝  
      盧邦彥  
      盧英夫  
      盧英修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潘盧美惠
      盧勝世 
      長谷光世(原姓名盧光世)
      盧富世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詹艾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編號2至8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張黃來富所遺坐落桃園市新屋區OOOOOO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編號9至17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盧秋鵬所遺坐落桃園市新屋區OOOOOO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三、附表編號18至20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盧秋河所遺坐落桃園市新屋區OOOOO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新屋區OOO地號土地(面積215.91平方公尺)應分割為全部土地分歸原告單獨所有,並由原告依附表「應受謝語心補償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補償各共有人。
五、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新屋區OOOO地號土地(面積204.94平方公尺)應分割為全部土地分歸被告張重遠單獨所有,並由被告張重遠依附表「應受張重遠補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補償各共有人。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地號土地價值(面積215.91平方公尺×5,002元×應有部分比例)
應受謝語心補償之金額(新臺幣)
地號土地價值(面積204.94平方公尺×4,856元×應有部分比例)
應受張重遠補償之金額(新臺幣)
1
謝語心
1/2
539,992元
-
497,594元
497,594元
2
張重遠
1/35
30,857元
30,857元
28,434元
-
3
張重邦
1/35
30,857元
30,857元
28,434元
28,434元
4
張重崇
1/35
30,857元
30,857元
28,434元
28,434元
5
張重仁
1/35
30,857元
30,857元
28,434元
28,434元
6
張重正
1/35
30,857元
30,857元
28,434元
28,434元
7
張重成
1/35
30,857元
30,857元
28,434元
28,434元
8
張重文
1/35
30,857元
30,857元
28,434元
28,434元
9
盧英一
1/30
35,999元
35,999元
33,173元
33,173元
10
盧林麗香
1/120
9,000元
9,000元
8,293元
8,293元
11
盧宏洋
1/120
9,000元
9,000元
8,293元
8,293元
12
盧美智
1/120
9,000元
9,000元
8,293元
8,293元
13
盧宏輝
1/120
9,000元
9,000元
8,293元
8,293元
14
盧邦彥
1/30
35,999元
35,999元
33,173元
33,173元
15
盧英夫
1/30
35,999元
35,999元
33,173元
33,173元
16
盧英修
1/30
35,999元
35,999元
33,173元
33,173元
17
潘盧美惠
1/30
35,999元
35,999元
33,173元
33,173元
18
盧勝世
1/30
35,999元
35,999元
33,173元
33,173元
19
長谷光世
1/30
35,999元
35,999元
33,173元
33,173元
20
盧富世
1/30
35,999元
35,999元
33,173元
33,173元
 
 
 
 
 
股       別:堯股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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