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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41號李宜政之傳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宜政準備程序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541號李宜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應受送達人李宜政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準備程序傳票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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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