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75號趙銀昌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趙銀昌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壢簡字第75號趙銀昌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趙銀昌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佳穎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壢簡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銀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9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銀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