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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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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79號李佩婷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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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君111年度婚字第4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佩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7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佩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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