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265號呂學進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呂學進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265號呂學進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呂學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翁珮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3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學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