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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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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016號趙克偉之開庭通知、民事補正暨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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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格111桃簡字第10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克偉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補正暨聲請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簡字第1016號原告趙克毅與被告趙克揚(即趙承祿繼承人)等六十七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補正暨聲請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設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上毅
股       別:格股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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