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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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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湯志宏、湯志祥、鄭明鑫、鄭錦枝、鄭明丹、湯淑美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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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勇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湯志宏、湯志祥、鄭明鑫、鄭錦枝、鄭明丹、湯淑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湯志宏、湯志祥、鄭明鑫、鄭錦枝、鄭明丹、湯淑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50法庭(法院地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開

        言詞辯論庭,被告湯志宏、湯志祥、鄭明鑫、鄭錦枝、鄭明丹、湯淑美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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