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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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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6325號葉正林之函及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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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天109年度司執字第663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正林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公司民國112年1月30日109年桃金職四字第273號函及計算書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6325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與債務人葉正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陳子彤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天股
擬       判:擬辦    決行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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