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792號趙淑娃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政110壢簡字第7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趙淑娃(國外公送)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壢簡字第792號原告趙克毅與被告趙揚桐等三十七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請登載裁判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書記官 黃建霖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792號
原 告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鄭順元
被 告 陳勳謙
陳勲銘
陳芬珠
陳素美
趙家麟
趙茹茵
陳勲錦
周趙淑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陳玲媚
鄭博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 告 邱世昌(即邱玉燕承受訴訟人)
邱意文(即邱玉燕承受訴訟人)
趙揚桐
趙揚坪
趙淑純
趙淑媛
趙淑娃
趙揚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三民段五八九地號土地全部分配予被告周趙淑紋所有。
二、被告周趙淑紋應依附表「應受補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補償其餘共有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股 別:政股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