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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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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1號何羽僑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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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園111年度訴字第19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羽僑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961號陳三發等與陳豪霖(原名陳振霖,兼李貴蘭之繼承人)等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羽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何羽僑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仲旻

  • 發布日期:111-12-13
  • 更新日期:111-12-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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