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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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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秩字第146號NGUYEN QUANG KHUE(阮光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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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秩格111桃秩字第1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NGUYEN QUANG KHUE(阮光奎)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秩字第146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桃秩字第146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NGUYEN QUANG KHUE(阮光奎)
                   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11月30日航警刑字第11107135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NGUYEN QUANG KHUE(阮光奎)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二、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股       別:格股
 

  • 發布日期:111-12-13
  • 更新日期:111-12-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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