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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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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121號CHAI WORN AEKKACHAI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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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CHAI WORN AEKKACHAI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網站、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撤緩字第121號CHAI WORN AEKKACHAI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CHAI WORN AEKKACHAI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股別:詣股

附裁定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HAI WORN AEKKACHAI (泰國籍)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1-12-13
  • 更新日期:111-12-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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