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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113號PHAM VAN BA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PHAM VAN BA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本院網站、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桃簡字第2113號PHAM VAN BA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PHAM VAN BA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貞儀
股別:亮股
附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BA(越南籍,中文名:范文三)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3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HAM VAN BA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1-12-13
- 更新日期:111-12-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