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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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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113號PHAM VAN BA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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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PHAM VAN BA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本院網站、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桃簡字第2113號PHAM VAN BA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PHAM VAN BA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貞儀

股別:亮股

附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BA(越南籍,中文名:范文三)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3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HAM VAN BA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1-12-13
  • 更新日期:111-12-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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