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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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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72號詹益諒、詹益成、詹淑娥之民事庭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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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仲111年度簡上字第3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詹益諒、詹益成、詹淑娥之本院111年12月5日桃院增民仲111年度簡上字第372號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372號詹益能與詹德明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1年12月5日桃院增民仲111年度簡上字第372號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詹益諒、詹益成、詹淑娥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吳光彧
 
股       別:仲股
  • 發布日期:111-12-12
  • 更新日期:111-12-1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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