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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24號被告金曉玲(Chin Hsiao-Ling)(Shawnie Chin)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團111年度婚字第4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金曉玲(Chin Hsiao-Ling)(Shawnie Chin)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24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金曉玲(Chin Hsiao-Ling)(Shawnie Chin)得於庭期前之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1法庭(法院地址:330060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行言詞辯論程序,上開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團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2-12
- 更新日期:111-12-1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