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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66號VU Van Duan之函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勇111年度親字第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VU Van Duan之撤回函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66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撤回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VU Van Duan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記官 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