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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小字第2225號李翊輔之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靖111壢小字第22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翊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小字第2225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翊輔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原定112年1月30日上午9時35分庭期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郭玉芬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