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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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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林昌世等之開庭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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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純11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昌世、被告嘉門益子、被告嘉門英威、被告嘉門剛威、被告九矢雅江、被告顏慧美、被告朱光和、被告朱芳惠、被告楊思雄、被告楊思瑛、被告鄭和枝、被告林則禹、被告林于文、被告林飛月、被告林介今、被告潘林衡靜、被告林仁及、被告林本仁、被告林方世、被告林仁布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陳正雄與林安世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鄧文琦
股       別:純股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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