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63號童靖涵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童靖涵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8年度易字第863號竺宇𥠼等恐嚇取財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童靖涵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08年度易字第8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靖涵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071、22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童靖涵無罪。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