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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63號童靖涵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童靖涵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8年度易字第863號竺宇𥠼等恐嚇取財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童靖涵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863號
被 告 竺宇𥠼
具 保 人 童靖涵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3071、22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靖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