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小字第1525號曾麗玉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政111壢小字第15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曾麗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小字第152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曾麗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書記官 張季容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5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
住臺北市內湖區
訴訟代理人 楊寶馨 住臺北市內湖區
被 告 曾麗玉 籍設桃園市中壢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函 稿 代 碼:E012-1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政股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