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08號江宗文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恩111桃司簡聲字第1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江宗文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08號聲請人翁秋明與相對人江宗文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檢附裁定節本1件(本公告、節本及附件請一併刊登)。
(請登載裁判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書記官 許寧華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翁秋明 住桃園市
送達代收人 呂宗德
住桃園市
相 對 人 江宗文 住桃園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檔案下載
- 存證信函及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