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7號葉海清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恩111桃司簡聲字第1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葉海清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7號聲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葉海清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附件請一併刊登)。
      (請登載裁判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書記官  許寧華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同上
相 對 人 葉海清  住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30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