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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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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58號林則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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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恩111桃司簡聲字第1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林則禹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58號聲請人張知惠與相對人林則禹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檢附裁定節本1件(本公告、節本及附件請一併刊登)。
      (請登載裁判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書記官  許寧華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張知惠  住台北市
送達代收人 郭香蘭
住新北市
相 對 人 林則禹  住桃園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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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證信函及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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