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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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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76號NGUYEN THI OANH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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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NGUYEN THI OANH阮氏嬰112年1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1576號NGUYEN THI OANH偽造文書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THI OANH阮氏嬰業已出境,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定期準備程序之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涂頴君
註:傳票如附件所示。
 

檔案下載

  • 111審訴1576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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