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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76號NGUYEN THI OANH之開庭通知
主旨:茲將應送達NGUYEN THI OANH阮氏嬰112年1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1576號NGUYEN THI OANH偽造文書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THI OANH阮氏嬰業已出境,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定期準備程序之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涂頴君
註:傳票如附件所示。
檔案下載
- 111審訴1576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