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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384號高胤(原名高浩銘)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高胤(原名高浩銘)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毒聲字第1384號高胤(原名高浩銘)聲請許可執行案件,應受送達人高胤(原名高浩銘)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裁定節本於後。
本文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胤(原名高浩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