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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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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15號彭杰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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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智111年度婚字第2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1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彭杰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2法庭(法院地址:330060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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