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961號SABADO DONNA CHARIS HADLOC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1壢簡字第9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SABADO DONNA CHARIS HADLOC(公送)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簡字第961號原告栢安里莎等二人與被告SABADO DONNA CHARIS HADLOC(公送)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961號
原   告 栢安里莎 住
栢添琳  住同上
被   告 SABADO DONNA CHARIS HADLOC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25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