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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12號陳建伶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調111桃司簡聲字第2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陳建伶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12號聲請人林春與相對人陳建伶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藍姿靖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林春 住桃園市
送達代收人 游芹鈴
住桃園市
相 對 人 陳建伶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股 別:調股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