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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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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29號黃靜伶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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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祥110年度訴字第17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編號10黃靜伶(黃得成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111年9月30日民事聲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1729號簡吳鳳嬌等與陳祝佳(歿)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8法庭開言詞辯論。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書記官  龍明珠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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