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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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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50號吳綺聖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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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吳綺聖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3150號吳綺聖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吳綺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高慈徽


111年度聲字第3150號裁定: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111%2c%e8%81%b2%2c3150%2c20221026%2c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50號(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綺聖
具  保  人  江少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少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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