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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50號吳綺聖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綺聖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3150號吳綺聖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吳綺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高慈徽
111年度聲字第3150號裁定: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111%2c%e8%81%b2%2c3150%2c20221026%2c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50號(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綺聖
具 保 人 江少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少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