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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黃文黎(HOANG VAN LE)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文黎(HOANG VAN LE)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文黎(HOANG VAN LE)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受裁定人即原審被告黃文黎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書記官 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