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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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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張志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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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張志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認可收養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志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認可李勇軍(男,民國79年7月4日生)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收養洪晟皓(男,民國98年2月24日生)、張家碩(男,民國99年4月18日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書記官  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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