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張志偉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張志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認可收養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志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認可李勇軍(男,民國79年7月4日生)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收養洪晟皓(男,民國98年2月24日生)、張家碩(男,民國99年4月18日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書記官 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