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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704號陳龍王之開庭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燕111桃簡字第17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龍王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簡字第170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龍王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下午2時整在本庭(設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石曉芸
股 別:燕股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