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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梁敬鈇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純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敬鈇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范國昌與梁敬義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敬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鄧文琦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原 告 范國昌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梁敬義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景楨
被 告 梁敬安
訴訟代理人 梁景湖
被 告 梁敬泉
訴訟代理人 彭榮嬌
被 告 梁敬鈇
梁景龍
兼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文彥
被 告 梁景祥
梁景潾
梁景勳
被 告 梁景藮
梁景賢
梁景秀
梁景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股 別:純股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