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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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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78號陳美蘭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影本、歷次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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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後111年度訴字第1978號
主旨:國外公示送達被告陳美蘭之起訴狀繕本1件、111年10月27日民事陳報狀影本1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及歷次書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978號張素玫與陳美蘭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歷次書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旨揭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旨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韋樺

股       別:後股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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