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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提存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1552號顏玲玲之提存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桃院所111年度存 字第 1552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552號提存人于長禧與受取權人顏玲玲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臺幣269,800元整,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 條第1、2項。
主 任 宋 翠 玲 決 行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