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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小字第2117號邱芷涵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友111壢小字第21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芷涵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小字第2117號原告台北亞熱帶凱撒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邱芷涵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15時整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涵勻
股 別 友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